本规程适用于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中储存压力为 20MPa 及 30MPa 的氮气灭火系统的设计、施工、调试、验收及维护管理。本规程不适用于储存压力为 15MPa 的氮气灭火系统。储存压力为 15MPa 的氮气灭火系统的建造与维护可按现行协会标准《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规程》CECS 312 的有关规定执行。